郭京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宁夏国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341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47916.8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244号
饶文杰、董文全、郭晓珍、米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文杰、董文全、郭晓珍、米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饶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43911.4元,共计153911.4元;2022年3月7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董文全、郭晓珍、米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董文全、郭晓珍、米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饶文杰追偿。案件受理费3378元和公告费440元,共计3818元,均由被告饶文杰、董文全、郭晓珍、米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丁振科:
本院已受理原告宋德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341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其代偿的借款90000元及为此支出的诉讼费2352元、执行费1250元,共计9360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767号
温彦龙、张领兄:
本院受理原告王权诉被告温彦龙、张领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温彦龙、张领兄共同偿还原告王权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被告温彦龙偿还原告王权借款本金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740元,由被告温彦龙、张领兄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624号
温彦龙、张领兄:
本院受理原告尚玉霞诉被告温彦龙、张领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温彦龙、张领兄共同偿还原告尚玉霞借款本金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140元,由被告温彦龙、张领兄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