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付满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8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马立军返还原告付满连借款7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马立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院青铜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275号
胡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党淑霞与你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胡建明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1140元;2.判令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建明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原告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655号
李添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晶与被告李添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3655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添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晶代偿款316666.67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316666.67元自2021年11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3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李添文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095号
马明开: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明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72000元,支付违约金7200元,并按年利率4.75%支付72000元自2020年12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0元、财产保全费20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明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朱拾旺、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国、郑艳与你们、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上前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东、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上前城村村民委员会退还原告79.09平方米的房屋或房屋面积,如无法退还,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购房款201452元、调房费10000元、各项损失100000元,以上共计3114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