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民初12003号
冯玉锋:
本院受理原告谢林诉被告冯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92.05元(利息自2021年9月17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16日,共计303天,以及2022年7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21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暂合计56392.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7838号
马慧宽、马琳娜、宁夏鑫汇通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登支行诉被告马慧宽、马琳娜、宁夏鑫汇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慧宽、马琳娜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利息共计8943.07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13日),本息合计108943.07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宁夏鑫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马慧宽、马琳娜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424民初1082号
刘新平:
原告者生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刘新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者生堂支付货款8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新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胡海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海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193元、水费114元及违约金11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海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党自新、党自岗、孙慧仙、陈淑芳、孙世婷、任自乐: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陈安泰、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党自岗、孙慧仙、党自新、陈淑芳、孙世婷、任自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多次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因你电话更换无法联系,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案号为(2022)宁03民再37号;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马海法、王文喜、李慧(主审)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