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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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勇:

本院受理原告罗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电子、邮寄等方式依法对你进行送达,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同心县人民法院

王金强、李胜胜、牛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金强、王治刚、王宝兰、 李胜胜、牛珍清偿所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26747.07元(暂算至2022年7月26日)本息共计126747.07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王治刚、王宝兰、李胜胜、牛珍对被告王金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成山、王发子:

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山、王发子、马存付、马燕、马万君、马旭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成山、王发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7148.95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7月26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按照银行清算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马存付、马燕、马万君、马旭花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成山、王发子、马存付、马燕、马万君、马旭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牟国梁、王如月、牟亚洲、火红霞:

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牟国梁、王如月、牟亚洲、火红霞、马显、苏维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牟国梁、王如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459.22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7月26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按照银行清算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牟亚洲、火红霞、马显、苏维花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牟国梁、王如月、牟亚洲、火红霞、马显、苏维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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