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王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开庭(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2808号
马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堆信与被告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传票(含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等。起诉要点:1.判令马军向李堆信支付下欠的吊装费2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军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2962号
尚来宾、李淑焕: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红与被告尚来宾、李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宁020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尚来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忠红偿还借款139500元;二、驳回原告刘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4元,由刘忠红负担365元,由尚来宾负担3059元。公告费300元,由尚来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虎与被告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05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5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虎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赵虎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5043号
陈慧茹、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上诉人陈慧茹、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西区(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7号)二楼202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