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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1605号

蒲彦奇:

原告刘秀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蒲彦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秀敏借款本金16420.38元,支付利息3262元,本息合计19682.38元;二、驳回原告刘秀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22元,由被告蒲彦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和平、马彩利:

原告卞秀兰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963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确认原告卞秀兰与被告杨和平2002年12月1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24日解除;二、被告杨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海新村11#楼营业房返还原告卞秀兰;三、被告杨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卞秀兰2021年度租金14000元,并按日79.48元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租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450号

马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450号民事判决:被告马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7920.69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其中28773.68元自2020年7月29日起算、15717.2元自2021年9月28日起算、23429.81元自2022年3月24日起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马建军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刚:

本院受理银川鲁祥欣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鲁祥欣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租金15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银川鲁祥欣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风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帅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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