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东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邓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晶借款76200元;二、驳回原告马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邓东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汇百川农业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金虎与被告何德高及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予准许追加王金虎为(2018)宁0122民初421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何德高负担。公告费600元,由第三人宁夏汇百川农业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荣城吉昕商贸有限公司、陈占军、马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生瑞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荣城吉昕商贸有限公司、陈占军、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嘴山市荣城吉昕商贸有限公司、陈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宁夏生瑞米业有限公司货款46799元及利息11522.3元,并承担自2022年7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货款46799元为基数,按照“4.75%/年”的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宁夏生瑞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58元,由被告石嘴山市荣城吉昕商贸有限公司、陈占军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