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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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03民初2023号

马文学、马晓花、马小泉、马金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学、马晓花、马小泉、马金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文学、马晓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2年7月14日所欠利息16493.75元,共计66493.75元。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7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马小泉、马金仁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马文学、马晓花追偿。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被告马文学、马晓花、马小泉、马金仁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文学、马晓花、马小泉、马金仁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213号

杨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有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杨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有明借款本金25398.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原告王有明负担1元,被告杨志平负担21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志平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609号

马宗明:

本院受理原告红寺堡区正财建材销售租赁站与被告马宗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84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物:槽钢(型号:18公分×6米)83根,钢钎子300个,汽油磨光机3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6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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