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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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彦兵:

本院受理原告马彦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退还录制费7300元整;2.判令被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录制费年利率4.9%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录制费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余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余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丹丹、白晓虎、听风堂(银川)养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志超与听风堂(银川)养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宁0106民初1553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王志超申请追加杨丹丹、白晓虎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执异24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军鼎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永祥与被执行人宁夏军鼎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宁0106民初106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张永祥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现本案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执异27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建科伟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杨志科、朱俊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众诚普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建科伟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杨志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宁01民终28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宁夏众诚普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现本案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执异24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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