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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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6执恢1778号

青铜峡市国力商贸有限公司、马生国、宁夏泰瑞斯特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国力商贸有限公司、马生国、宁夏泰瑞斯特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6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生国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356号长城花园西区1号商住楼2单元802室(产权证号2013035608)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依法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1月4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2月6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于2023年2月27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8室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中月: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喜来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7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2)宁0121民初4632号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禹春喜: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被告禹春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禹春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健装修款4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301元,被告禹春喜负担665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惠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富花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5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马富花各项损失共计19454. 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红果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3311号

高磊:

原告高峰与被告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02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峰借款100000元,利息16100元,合计116100元;2022年8月之后的利息按每月700元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原告高峰负担374元,被告高磊负担25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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