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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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刘秉乾: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5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秉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899.23元、电梯费1920元、违约金1745.77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田海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55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田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991.20元、电梯费1920元、违约金1773.36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4民终1585号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宁04民终1585号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继廷、原审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凤凰园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学明、马学云、吕振宇、张文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凤凰园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的《宁夏凤凰园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兰山关爱护理院)室内改造装修及院区配套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解除原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凤凰园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宁夏凤凰园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兰山关爱护理院)2#护理楼2#地下停车场扩建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解除原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凤凰园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医养中心装饰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二、被告宁夏凤凰园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保证金80万元;以3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以5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万学明、马学云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32元、公告费1300元,合计17932元,由被告宁夏凤凰园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学明、马学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晓巍与被告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汤晓巍与被告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CTZ00010),解除日期为2022年8月22日;被告被告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汤晓巍工程款25000元;驳回原告汤晓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汤晓巍负担172元,被告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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