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中,申请人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追加中城建第二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该两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案由审判员石良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连福、人民陪审员周翠梅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你公司应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委托代理手续、答辩意见等相关材料,如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需在上述期限内一并书面提交,逾期未提交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9办公室领取通知书及执行异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平罗县人民法院
孙占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怀勤与被告孙占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孙占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怀勤款项1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怀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元,由被告孙占文负担190元,由原告杨怀勤负担1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占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姚伏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保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晓兰与被告王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郭晓兰货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保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姚伏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叶银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忠与被告叶银亮、赵保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叶银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忠稻草款3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叶银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姚伏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余金洲:
本院受理原告梁玉文诉被告余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