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81民初4618号
宁夏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玲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与被告宁夏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玲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玲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990.5元、支付利息321.77元,本息合计40312.27元;并以借款本金3999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7875%计算,支付2022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8元,由被告宁夏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玲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619号
宁夏米娜工程有限公司、肖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与被告宁夏米娜工程有限公司、肖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81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米娜工程有限公司、肖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9778.21元、支付利息1320.86元,本息合计141099.07元;并以139778.21元为基数,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2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722元,由被告宁夏米娜工程有限公司、肖玉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杜刚、陈娟:
本院受理原告唐旭升诉杜刚、陈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履行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原告方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