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81民初4179号
杨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朱燕军与被告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燕军借款19000元。被告杨小明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小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623号
周世奇: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向你电子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因疫情影响,原定开庭时间无法开庭并微信告知你。后多次与你电话、微信联系未果,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刘吉庆:
本院受理原告陈栋与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吉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8222民事判决书。因原告陈栋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171号
刘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穆英与被告刘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吴穆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穆英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董刚、武永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生与被执行人董刚、武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104执79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武永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名人国际大厦独幢1单元15层1518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2月9日上午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休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捷思: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银川九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戴德良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申请执行人银川九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申请追加第三人陈捷思为(2022)宁0122执2167号、(2022)宁0122执254号、(2022)宁0122执25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9时30分、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举行听证会,逾期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