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81民初5015号
王宏: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发、张淑珍、王宏、刘广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陈发、张淑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835000元,并给付利息78420.89元(暂计至2022年9月15日),合计2913420.89元,同时要求被告陈发、张淑珍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王宏、刘广斌对被告陈发、张淑珍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557号
张文兵、张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兵、张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商砼款27825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利息为1037.57元,合计28862.57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方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人民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365号
吴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保珍、吴晓艳、杨保贵、马妍菲、吴建新、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保珍、吴晓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00元,支付利息7244.4元,本息共计96244.4元;并以借款本金89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2年5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二、被告杨保贵、马妍菲、吴建新、杨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保贵、马妍菲、吴建新、杨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保珍、吴晓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2806元,由被告杨保珍、吴晓艳、杨保贵、马妍菲、吴建新、杨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釆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490号
张强:
本院受理原告余万林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余万林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92442.2元,本息合计192442.2元;二、驳回原告余万林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强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6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232号
吴正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吴正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9964元、支付利息11394.34元,合计41358.34元;2.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458元,由被告吴正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