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云:
本院受理原告严静祥与被告张自华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艳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静祥房款350000元、利息87281元,共计437281元;二、驳回原告严静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6元、公告费720元,共计9766元,由原告严静祥负担1505元,被告张艳云负担82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4359号
李河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梅与被上诉人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4359号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远方:
本院受理原告贾宁先起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第三人王远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794号
任付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任付明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6928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9346元(769287.5元×4.35%÷12月×93月,自2014年10月至2022年7月计93个月,之后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以上共计102863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205民初2725号
马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周波诉被告马海龙承揽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改气费5760元,赔偿损失3000元合计87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变更诉讼程序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