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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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381民初2168号

车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春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郝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诉郝永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未还部分43827.33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7527.47元(违约金按照年化3.58%计算,暂自2018年3月26日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共1606天,请判至实际还款之日);3.被告理赔前未付保费1003.96元。(上述三项请求合计52358.7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597号

王小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小维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46900元并支付至2022年8月6日的利息、罚息共计31861.18元;2022年8月7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76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小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489号

王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颖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8576.6元并支付至2022年8月5日的利息、罚息共计5599.45元;2022年8月6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木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邹华佳(身份证号:640381199112072119):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28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邹华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邹华佳偿还借款本金72194.47元,贷款利息26741.5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本息合计98936.03元,剩余贷款利息计至贷款结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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