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民初616号
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吴华祖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和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学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龚学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81号
唐辉、宁夏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高春云与被告唐辉、邢媛、宁夏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于保强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春云因不服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2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各一份,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2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唐辉、宁夏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710号
赖建刚、赖军:
本院受理原告丁晨诉被告赖建刚、赖军、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3479元、利息20318元(计算起诉之日,597天),共计233797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626号
孟文鹏:
本院受理原告闫正兵诉被告孟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孟文鹏偿还原告闫正兵借款本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孟文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