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合丰源绒业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宁夏万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交易市场)、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宁夏合丰源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绒业公司)、王建海、杨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22)宁01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灵武市人民法院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2022)宁01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判项;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赵虎山、赵巧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冯美与被上诉人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虎山、赵巧霞、胡芳、周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23年1月1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324民初2470号
马彦龙、马雯、马彦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马彦龙、马雯、马彦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24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由被告马彦龙、马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刚为其偿还给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州支行的借款本金70000元;2.被告马彦飞对上述借款在35000元份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马彦飞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马彦龙、马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彦龙、马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马进有:
原告马志梅与被告马进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2)宁0424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进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志梅劳务费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盘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