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瑜鑫、银川市金凤区钮格兰烘焙店:
原告宁夏亿家红荣装饰有限公司诉银川市金凤区钮格兰烘焙店、周瑜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金凤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公告之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柳清:
原告隆德县永红建材部与被告柳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2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柳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隆德县永红建材部装修材料款8495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84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柳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沙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隆德县人民法院
焦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亚栋与被告焦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赔偿车辆维修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10229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798号
宁夏世悦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韩荣奎:
原告王静与被告宁夏世悦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韩荣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798号民事判决,因王静不服本判决,于2022年11月18日提出上诉,要求:1.请求依法撤销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279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为二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作为宁夏世悦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宁0104民初12798号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