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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5065号

刘杨:

原告马玉平与被告刘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玉平支付工程款7373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73730元自2020年8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96元,由被告刘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805号

孙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回族自治区总队吴忠支队与被告孙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回族自治区总队吴忠支队返还不当得利款项5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凯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异498号

王齐欢:

本院在执行银川深昊工贸有限公司与银川高新区同立商贸有限公司、周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深昊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王齐欢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执异4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齐欢为(2019)宁0104执247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银川高新区同立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8)宁0104民初11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执异49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4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284号

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唐国利与被告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国利工程款2270024.62元,并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之日的利息(其中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宁夏东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131.71元范围内对上述被告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唐国利的工程款承担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780号

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芳与被告卢洲洋、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执3428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银川市兴庆区广夏新村10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冻结;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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