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鹏) “谢谢法官帮我追回拖欠13年的34万余元欠款,这下安心了。”近日,宁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为灵武市法院法官罗刚送来2面锦旗,对其耐心执法表示感谢。
13年前,高某与北京某建设公司下属企业北京某项目公司签订一笔66万元的施工合同,2010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随后,北京某项目公司在支付42万元工程款后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以各种理由拖延至2020年。同年,高某再次来到北京某建设公司住所地索要工程款,工作人员告知其项目公司已不存在,高某无奈提起诉讼。
因案涉工程历时过久,公司人员和机构经过多次变动,且北京某项目管理公司已注销,相关情况现已无法核实,给判案工作带来难度。通过大量翻阅卷宗并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了解细节,对在案证据反复核对质证后法官认定,涉案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北京某建设公司应对子公司债务承担付款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北京市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某公司工程款246527.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468.4元,合计346996.12元。
判决生效后,罗法官再次向北京某建设公司打去电话,耐心释法讲理,督促北京某建设公司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北京某建设公司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