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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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孝林、原审第三人连廷军、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小军、原审第三人连廷军、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喜娥、原审第三人连廷军、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民终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晓珍、原审第三人连廷军、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民终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立业:

本院受理原告杨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5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22-12-19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9858.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