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银川萨法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波、周春玲、王历、王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劲海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川萨法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劲松、韩莉、江波、周春玲、王历、王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8144839.95元;二、被告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每笔实际代偿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分别以代偿款340819.9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算;以代偿款5118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算;以代偿款51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算;以代偿款283739.9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算;以代偿款259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算;以代偿款216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算;以代偿款694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算;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两倍计算);三、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劲松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9号营业房(房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7468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萨法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劲松、韩莉、江波、周春玲、王历、王宁对被告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244元,由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55元,被告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萨法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劲松、韩莉、江波、周春玲、王历、王宁共同负担66989元;公告费1400元,由被告银川时速一千商贸有限公司、银川一秀华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萨法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劲松、韩莉、江波、周春玲、王历、王宁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周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宝成、马文娟、马志鹏、周宁、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宝成、马文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618.91元、利息11952.08元(利息计至2022年10月23日),合计53570.99元,2022年10月24日及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7.917‰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判令被告马志鹏、周宁、罗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张海录:

本院受理原告胡菊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海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菊红借款67000元;二、驳回原告胡菊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原告胡菊红负担486元,被告张海录负担14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海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2022-12-19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9859.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