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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7923号

贾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又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本院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82115.56元,合计182115.56元,并自2022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290号

刘建光:

本院受理原告杜存仁与被告刘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2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建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存仁返还欠款15915元;二、驳回原告杜存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杜存仁负担106元,被告刘建光负担55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606号

宋克万:

本院受理原告赵连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付款利息24531.5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李岩与被告宁夏世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岩劳务工资15000元;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2.驳回原告李岩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514号

赵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彦贵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款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40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5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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