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民初15889号
杨淼: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936.3元、利息513.52元、罚息228.82元,共计10678.64元(截止至2022年7月28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008号
蒋耀旗、吴宗娜、施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耀旗、吴宗娜、赵虎、施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蒋耀旗、吴宗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000元、利息8356.01元,共计95356.0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赵虎、施建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虎、施建成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耀旗、吴宗娜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薛永飞: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锦霖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占清及原审被告薛永飞、宁夏储备粮青铜峡储备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7元,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宁夏锦霖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政:
关于本院审理的(2022)宁04民再22号二审上诉人宁夏石化建公司及二十一分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陈平省、王政、宁夏龙胜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民再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4民终340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二、由王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平省支付剩余劳务费322167元;三、驳回陈平省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33元,公告费900元由王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6元,再审公告费900元由王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涛、马飞、虎平、李银川、栗志波、李登升、李剑、韩小乐、王小斌、袁娜、马风强、马金兰、马宁: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文涛、马飞、虎平、李银川、栗志波、李登升、李剑、韩小乐、王小斌、袁娜、马风强、马金兰、马宁执行异议十案,因你们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异211、220、221、222、223、227、228、229、230、231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本院(2017)宁0122民初6191号、(2017)宁0122民初3984号、(2017)宁0122民初5876号、(2017)宁0122民初5022号、(2018)宁0122民初612号、(2017)宁0122民初1476号、(2018)宁0122民初632号、(2016)宁0122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2017)宁0122民初4873号、(2017)宁0122民初5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