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1651号
苏成秀:
本院受理原告马彦海诉被告苏成秀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马彦海不服(2022)宁0303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3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946号
李建荣:
原告李小龙与被告李建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李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小龙劳务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建荣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马致宏、银川时速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苟新悦与被告银川时速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马致宏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2469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2469号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对被上诉人(原告)的伤残进行参与度鉴定,伤残赔偿金按参与度比例计算;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二楼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吴飞:
本院受理原告段杰与被告吴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二楼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