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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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喜治国、郭小燕、丁学智、宁夏欧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喜治国、郭小燕、丁学智及第三人宁夏欧宇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喜治国、郭小燕支付原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车辆租金134142.78元、违约金26828.56元(违约金按照合同项下未付租金总额的20%),逾期罚息88.02元(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8月3日共计85天,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并支付逾期罚息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支付留购价款200元,以上共计161259.36元;2.判令丁学智对上述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对宁DE393挂、宁DE987挂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第三人宁夏欧宇商贸有限公司协助原告进行车辆宁DE393挂、宁DE987挂变更登记手续;5.判令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祁小安: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祁小安、贺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9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祁小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19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1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保宁、王亚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与被告张保宁、王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34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保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华借款本金4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3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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