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7954号
宁夏胜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胜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绿明景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795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宁夏胜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1.6万元并按每年15.2%支付其中43万元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万玉宝:
原告韩向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万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向义支付材料款80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31272元,2021年8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计付。案件受理费14348元,被告万玉宝负担12650元,由原告韩向义负担16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万玉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20办公室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郭晓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莲与被告郭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郭晓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金莲借款6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