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7012号
姚舜: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被告姚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信用卡本金9840元、支付利息379.04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本金9840元自2022年5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负担20元,被告姚舜负担55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016号
李泊良: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被告李泊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泊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信用卡本金9816.97元、支付利息1656.78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支付本金9816.97元自2021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负担43元,被告李泊良负担87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023号
白国胜: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白国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信用卡本金19965.09元,支付利息6225.06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本金19965.09元自2022年5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负担106元,被告白国胜负担455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兴明:
本院受理原告崔言与被告韩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韩兴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言偿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 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韩兴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霍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瑞与被告霍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霍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晓瑞支付牛款23000.00元;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霍小强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