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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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李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0000元、利息2128元及分期手续费1164.80元,共计83292.80元,并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幸福+”卡补充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5.2%为限)。案件受理费189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192元,由被告李志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汪清录: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汪清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4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清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01604.11元、分期手续费32054.80元,共计633658.91元,并按照《宁夏银行如意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436元,由被告汪清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王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3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5997.10元,支付利息及费用15014.34元,共计31011.4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1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负担471元,被告王海龙负担83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荆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荆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3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荆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112.13元、利息6245.94元、分期手续费123.98元,共计18482.0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98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负担159元,被告荆成负担53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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