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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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被告梁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3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158.75元、分期手续费345元,支付利息1664.57元,共计34168.32元,并按照《宁夏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5.4%为限);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78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负担137元,被告梁萍负担94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忆馨: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452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1139.65元、利息1803.29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2022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93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黑生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告黑生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3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黑生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9498.58元、利息9452.97元,共计48951.5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02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负担192元,被告黑生亮负担131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蔡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告蔡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3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4949.27元、利息11398.47元、分期手续费1921.88元,共计58269.6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68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负担224元,被告蔡建华负担154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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