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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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6166号

谭捷、王春生、员涛:

原告宁夏森雅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捷、王春生、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1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谭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森雅诺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1755元;二、被告王春生对上述货款中的41150元与被告谭捷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被告员涛对上述货款中的55819元与被告谭捷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宁夏森雅诺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80元,由被告谭捷、王春生、员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7885号

张龙、霍兰香、张虎:

申请执行人白燕与被执行人张龙、霍兰香、张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22)宁银国安证字第84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金鹰国际村C26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产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2)宁0104执78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2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3月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唐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毅然与被告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唐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胡毅然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2430元,由被告唐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2515号

季涛:

本院受理的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AXU905号;车架号LVGDC46A8CG191871),并协助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季涛全部未付租金125238.6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523.87元,以上共计137762.55元;三、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述的车辆与被告季涛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季涛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季涛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季涛所有;四、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6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季涛负担303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季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江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叶宏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共计100623.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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