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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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民终5043号

陈慧茹、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陈慧茹、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5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正源北街人民巷7号)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4520号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田超因与被上诉人满忠涛、原审第三人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4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正源北街人民巷7号)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2506号

宋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A97Y33号;车架号LGBL4AE03GD080423),并协助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宋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宋虎全部未付租金152493.4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249.35元,以上共计167742.83元;三、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述的车辆与被告宋虎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宋虎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宋虎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宋虎所有;四、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宋虎负担36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宋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费国耀:

本院受理原告杨万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请求判决被告费国耀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2510号

陈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路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A79T86号;车架号SALFA2BA5AH214518),并协助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陈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陈文龙全部未付租金77678.3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767.84元,以上共计85446.22元;三、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述的车辆与被告陈文龙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陈文龙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文龙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陈文龙所有;四、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7元,被告陈文龙负担195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文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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