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建、施利萍、顾志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建、施利萍、顾志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顾志广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城区紫园小区18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顾志广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城区紫园小区18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2月2日10时至2023年2月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232000元,保证金:20000元,增价幅度:23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4013553,监督电话:0951-3803893。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月28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魏彦胜:
原告刘玉龙与你及白元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白元元、魏彦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玉龙支付劳务费1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白元元、魏彦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戴仲淹:
原告马贵发与被告宁夏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戴仲淹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马贵发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402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递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9031号
石伟、郭成宝:
本院受理原告赵雪龙诉被告石伟、郭成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9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赵雪龙支付货款182000元;并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为标准,向原告赵雪龙支付自2022年6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赵雪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2元,由原告赵雪龙负担121元,由被告石伟负担392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