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庆仕诉你、王海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5134号
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许兵与被上诉人宁夏塞上花都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5134号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晓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国与被告马晓艳、第三人李花、马献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正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230元,由原告李正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长山头法庭一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306号
吴占伏、白红艳: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吴占伏、白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3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吴占伏、白红艳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吴占伏、白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118369.11元、利息6178.59元,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吴占伏、白红艳提供抵押的位于灵武市嘉源路水木灵州水清苑27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占伏、白红艳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