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21民初3723号
李晓勤、胥泽良: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云与被告胡学非、杨帅、辛念军、李晓勤、胥泽良、宁夏阳光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宁夏阳光医院有限公司、辛念军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21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各二份,被告宁夏阳光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21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志云对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辛念军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21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志云的诉讼请求,判决上诉人对李志云投资款本金、利息等相关款项承担或少承担偿还责任;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立案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400号
王占鹏: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新与被告王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冯立新借款本金3900元;二、驳回原告冯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和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均由被告王占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211号
李治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治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治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租金50973元;二、被告李治彪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50973元为基数,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7日起算,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07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514元,均由被告李治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027号
李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盐池县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欠款87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均由被告李国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