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宇:
本院受理原告马卫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款项5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229号
潘宝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潘宝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潘宝锦立即偿还原告本金98022.91元,利息25017.17元,违约金3000元,在途息费771.12元,共计136352.9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8月2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48号
陕西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先荣诉陕西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陕西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玉付、苗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支付原告货款42350元,并支付以42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6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四队上述债务及利息损失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朱宏:
本院受理原告盖洪新与被告朱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盖洪新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