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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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5761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保障性住房10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返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金1722.5元、违约金516.75元、使用费9405元(截止2022年3月31日),并按783.75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保障性住房10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之日的使用费。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866号

刘曙光:

本院受理的马丽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8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自欠款之日至全部货款还清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为7802.5元,共计1508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2号

刘玉明:

本院受理的王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6500元(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2年11月22日,并判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9)宁0104执4703号

程晓波、刘德祥:

申请执行人阮斯诺与被执行人程晓波、刘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4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晓波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文萃街东侧南华千色生活中心4号楼A20号房产(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6075052)进行评估、拍卖。经第二次拍卖,竞买人詹捷富以13648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宁0104执470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程晓波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文萃街东侧南华千色生活中心4号楼A20号房产(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6075052)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詹捷富所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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