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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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御龙葡萄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务保障服务中心诉被告宁夏御龙葡萄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共计216744元(或用同等价值的葡萄酒等予以抵顶),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8月19日以前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后按照LPR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额广告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616号

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华祖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初616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执3618号

宁夏龙晟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世武、刘兵、李贞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海宁与被执行人宁夏龙晟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刘世武、刘兵、李贞媛为本案被执行人,分别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3日下午15时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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