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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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罗忠明、罗鹏: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忠明、罗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7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罗忠明、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9006.21元、利息11417.7元,并按照0.3‰/日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代偿款自2022年6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罗忠明名下东风雪铁龙车辆(车架号LDCA13R47B2050681)享有抵押权,并就该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61元,由被告罗忠明、罗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8号

宁夏弘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钊与被告宁夏弘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心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由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宇:

本院受理原告路媛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用各项损失共计182014.69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办理鉴定事项,逾期未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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