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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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唐兴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尚占宗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返还服装费6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476号

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晓成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79706.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59071.47元,并自2022年8月2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原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0)兴执字第2397号

周延宁、银川宁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淮泽江与被执行人周延宁、银川宁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兴民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需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延宁、银川宁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机械设备(详见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兴执字第2397号执行裁定书,如被执行人未在2023年3月16日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机械设备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通知你于2023年3月16日上午10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11点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权。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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