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772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299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有军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8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177号
宁夏云峰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峰、周海彦:
本院受理的宁夏键栢佳保健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购货款85033元,承担延期付款利息11700元(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以上合计967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8538号
宁夏金世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宁夏崇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611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占学、黄丽萍、周从明、宁夏雪磊毛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二审上诉人王占学因与二审被上诉人刘广东及一审被告黄丽萍、王学军、周从明、宁夏雪磊毛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民监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