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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78号

杨剑波:

本院受理原告吕阿飞与被告杨剑波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3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红、李兵、何跃峰、蔡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丽红、李兵、何跃峰、蔡万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李兵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南街颐和苑西区9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兵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南街颐和苑西区9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10时至2023年4月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93000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15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5054377,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3月2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国大隆科贸有限公司、丁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露与被告宁夏国大隆科贸有限公司、丁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3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国大隆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露车辆租赁费44595.87元;二、驳回原告李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李露负担380元,由被告宁夏国大隆科贸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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