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81民初326号
田洁: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9833.33元、利息447.27元、罚息5322.8元,共计35603.4元(截至2023年1月6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381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纳娟、李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汪玲芝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2868.69元,利息206.78元,罚息718.3元,复利4.95元,合计33798.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杨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全清英:
本院受理原告葛鑫与被告全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4650元(以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28日计算至2023年1月28日,请求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日),合计134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44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李兴宝: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李兴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