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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执异12号

董银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吉莲与被执行人银川沛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吉莲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董银红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董银红为(2014)兴执字第165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银川沛川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3)兴民商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4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葛军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宁0106民初12594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宁:

本院受理原告汪媛媛与被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356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郭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郭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89881.74元,文付利息39434.11元,合计129315.85元(2022年9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东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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