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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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被告康永、康周霞、康发财、李华、杨小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424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康永、康周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贷款本金95779.9元并承担从2022年10月11日起按照在年利率6.52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康发财、李华、杨小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永、康周霞追偿。案件受理费2217元,由被告康永、康周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盘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7142号

银川市兴庆区兴洪木材经销部、范瑞洪、范瑞龙、唐丽琼、范国荣、邓素玲: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兴洪木材经销部、范瑞洪、范瑞龙、唐丽琼、范国荣、邓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5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瑞龙、唐丽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范国荣、邓素玲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贺兰县桃林花园9号楼9号房、12号房产;范瑞龙、唐丽琼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6号写字楼2307室、2309室房产以清偿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7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范国荣、邓素玲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贺兰县桃林花园9号楼9号房、12号房产;范瑞龙、唐丽琼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6号写字楼2307室、2309室房产。通知你们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九点半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对该房产进行议价、询价或选取评估机构,请于2023年4月28日领取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若对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5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放弃对询价报告提出异议,将由申请执行人单方选取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以上选取评估机构的时间、拍卖的时间,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法院,联系电话:马法官 15226270104)。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3号

焦治奇: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茂隆与被上诉人王智军及原审被告焦治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多方查证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三楼法庭(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东段)公开开庭/询问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6180号

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虎及原审被告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方查证无法确定你方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三楼法庭(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东段)公开开庭/询问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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