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利: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刘德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2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342号
桂立云、程洪华、桂晓军、盛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桂立云、程洪华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利息、罚息、复息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桂晓军、盛秀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381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龚建林: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473号原告龚建林与被告李锋、丁晓丽、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李锋、丁晓丽偿还借款三万元;2.被告蒋学军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袁双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百佳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袁双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依法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9456元;2.被告支付欠款期间的按照银行年利率13.79%计算。2021年9月1日,每个月130元利息,共14个月计1820元,利息计算至还清为止;3.文书起诉费2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泾源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