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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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23民初2682号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治刚诉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昊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治刚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029900元及逾期利息44649.0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并按照前述利率标准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2.判令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原告退还农民工保证金及利息185451.02元、逾期利息8853元(以185451.0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1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并按照前述利率标准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3.判令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原告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333元;以上共计1272186.85元;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3595号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明诉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昊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志明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工程质保金1046821.16元及逾期利息96160.24元(其中工程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计算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7日,要求继续按照前述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质保金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7日,并要求按照前述利率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2.判令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原告退还农民工保证金及利息189172.8元、逾期利息9990.44元(逾期利息以189172.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1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7日,并按照前述利率标准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3.判令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原告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333元;以上共计1685477.64元;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焦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正琴与被告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正琴借款20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实收152元),由焦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贺兰县利民西路佰安房产代理部: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琼与被上诉人解玉芝、贺兰县利民西路佰安房产代理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终527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法庭(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3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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