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执1136号
高飞龙:
本院在执行重庆卓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高飞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飞龙未能按本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6民初9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高飞龙名下车牌号为宁A30H93号的2014款现代名图(大驾号:LBECFAHC0FZ279905)的车辆予以评估,进入评估程序。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5月17日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3年6月1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3年6月2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黄建峰:
本院受理(2022)宁0502民初3627号原告中卫市小门轮胎修理部与黄建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修理费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44.9元,(自2021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23日26000元×3.85%/365×381), 此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3.8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以上合计2704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洋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场地入住租赁合同》、《餐饮车委托定做协议》;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场地租赁费25000元,保证金5000元,餐饮车定做费25000元,以上共计55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464.89元(以5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0年1月17日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16日),并继续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上述合计60464.8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金华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你公司及宁夏荣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金华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035元,违约金14245元,并以129035元为基数按每日0.3‰自2022年7月7日继续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银川金华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0元,被告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10元,原告银川金华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390元。保全费2054元,由被告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720室领取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